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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沂第二中学章程

2019年7月修订)

第一章 总则

第一条  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深化教育改革,推进素质教育,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,建设现代学校制度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 学校名称:临沂第二中学,简称“临沂二中”,英文译名:No.2 Middle School of Linyi

第三条 学校为市教育局直属学校,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,全日制公办高级中学,学制三年。地址:临沂市开阳路57号。学校网址:http://www.lydezx.net

第四条 办学宗旨: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发展素质教育,建设省市一流名校,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
第五条  校训:厚德养正、日新致远;校风:至诚至善、自信自强;教风:科学严谨、敬业爱生;学风:勤学善思、

明辨笃行。

第六条  学校标识校徽

图案上部是一轮红日,寓意学校充满生机,充满朝气;象征着学生象初升的朝阳,充满着希望。中间部分是阿拉伯数字“2”的变形,象道路,寓意成才之路;象双手,在托起明天的太阳。下方的4个方形,既象坚实的大厦,又象扬起的风帆。寓意为学生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,使学生成为祖国大厦的建设者,也寓意学生在临沂二中扬起希望的风帆,驶向理想的彼岸。

第二章 教职工

第七条 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。

第八条 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、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、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,实施竞聘上岗。学校依据《劳动法》《劳动合同法》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。

第九条  学校教师享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以及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权利,履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以及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义务。

第十条 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:

(一)使用学校公共资源,进行教育教学活动,开展教育教学实验,从事教育教学科研。

(二)参加进修、培训、学术交流,依照相关规定享有相应差旅补助。

(三)获得师德、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平、公正评价,享有获得表彰、奖励或荣誉称号的权利。

(四)通过教职工(代表)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,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,对学校重大事务享有知情权、监督权,对不公正待遇有申诉权。

(五)依法依规申请岗位竞聘、职务晋升或骨干教师认定的权利。

(六)依法享有在聘用合同期间的劳动、医疗、养老、住房公积金等保险、福利。

(七)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。

第十一条 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:

(一)遵守宪法、法律和职业道德,遵守《中小学职业道德规范》,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。

(二)遵守学校规章制度,执行学校工作计划,履行聘用合同规定,积极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学校临时交办的工作。

(三)遵守职业道德规范,尊重学生人权,保障学生合法权益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。

(四)积极履行岗位责任,服从岗位调整,维护学校荣誉及合法权益。

(五)研究课程标准,提高专业能力。

(六)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习、交流活动,提高自身素质。

(七)教师辞聘要提前三个月告知学校,并按有关规定提请书面材料,离校时办好移交手续。

(八)履行法律、法规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。

第十二条 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,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。

第十三条 学校做好教职工专业发展规划与培训,提高教职工专业发展水平。

(一)学校建立教师专业发展制度,鼓励和指导教师根据学校教师专业发展规划,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。

(二)引进现代化教学设施设备和教育教学资源,建立信息平台,为教职工专业发展创造条件。

(三)鼓励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参加校内外进修培训,支持教职工从事教育教学研究、学术交流。

第三章   学生

第十四条 凡被学校依政策法规招录,取得入学资格,具有临沂第二中学学籍的受教育者,即为本校学生。

第十五条 学生的权利:

(一)参加课程计划中的各种活动,使用教学设备设施、图书资料。

(二)民主参与选举学生干部,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。

(三)对关系学生切身利益的决定,享有知情权和询问权。

(四)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,对学校、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、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,可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。

(五)学生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。

第十六条 学生的义务:

(一)遵守法律法规,遵守《中学生守则》、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和学校规章制度。

(二)尊师爱校,团结同学,孝敬父母。

(三)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,勤于思考,善于合作,积极探究,勇于创新。

(四)养成良好的健体、卫生和劳动习惯;

(五)维护学校声誉,参与学校、社区和社会的公益活动。

(六)学生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。

第十七条 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,实行学籍管理制度,健全学籍档案,严格执行转学、休学、复学等手续程序,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。

第十八条 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,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。

第十九条 学校对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,定期进行评先树优。

第二十条 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有重大贡献的学生,学校给予表彰、奖励。对违反《中学生守则》、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,学校按规定予以相应处分。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的,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。

第二十一条 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、学业水平成绩合格的学生,准予毕业。

第二十二条 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,根据相关政策给予资助。

第四章 学校内部治理结构

第二十三条  学校由临沂市教育局主管。

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,下设若干党支部,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。

(一)抓好党建各项工作,全面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。加强党组织的思想、组织和作风建设,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;

(二)领导学校工会、共青团、妇女、学生会等群团组织,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。在学校教职工中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、政、工、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,协调、检查、监督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的落实。

(三)对学校发展规划、学期工作计划、重大改革方案、重要人事安排等涉及方向、政策、全局性的重大问题,认真讨论研究,参与决策。

(四)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;加强对学校干部、职工的教育、管理和监督。

(五)培养和发展优秀教职工入党;

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。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,校长由市教育局实行职级制管理。校长有如下权利:

(一)全面主持学校工作,组织起草或修改学校章程、发展规划,并负责组织实施。

(二)组织制定学校制度、工作计划,并负责组织实施、检查和评价。

(三)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。

(四)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,完善部门及机构人员设置,维护学校秩序。

(五)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,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。

(六)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、课程建设与实施、教职工队伍建设、学校安全工作。

(七)审批学校财务、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的购置。

第二十六条 校长要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坚持依法治校,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,加强法制教育,加强德育工作。

(二)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,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,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。

(三)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,提倡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,引进高层次人才,提高师资队伍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。

(四)采取各种措施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。

(五)校园校舍、教学设施等不断得到改善。

(六)采取有力措施,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,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。

(七)勤政廉洁,率先垂范,为人师表。

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,实行校务公开,监督学校管理的基本形式。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,其主要职权是:

(一)听取并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,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、发展规划、工作计划、改革方案、财务预结算、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(二)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、考核办法、奖惩制度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,由学校颁布实施。

(三)讨论并通过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。

(四)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。可以进行表扬、批评,必要时可以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奖惩,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。

第二十八条  学校建立健全校务委员会制度。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、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、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九条 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,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,增进家校沟通,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、教育教学等工作。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有计划地对家庭教育进行指导。

第三十条 学校建立年级管委会、教研组、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,各组织在分管行政与骨干教师引领下协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。 

第三十一条 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,接受社会、家长的监督,听取社会各届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 

第三十二条 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。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定岗、定员、定工作量。学校实行分年级管理,由年级拟定并报请学校批准,确定本年级教师的聘任,聘期一般为一学年。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,学校可以不聘任或安排其他工作,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,由学校按有关法规报请市教育局审批后处理。

第三十三条 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,副校长在校长领导下分管学校某方面的工作。学校设校长办公室、党委办公室、学生处、教务处、总务处等科室,各处室设主任一人,副主任若干人。

第五章 教育教学科研管理

第三十四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实行素质教育,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
第三十五条 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,在实践中不断开创学校德育工作的新局面,努力探索构建规范化、序列化的德育体系。

(一)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、集体主义、社会主义和自力更生、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,以及传统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,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和价值观。

(二)注重共青团、学生会等组织建设,发挥学生自主管理的作用,广泛开展富有特色的团队活动,发挥团队活动的思想教育、素质教育作用。

(三)开展“阳光体育运动”,增强学生体质。设立心理咨询室,配备心理辅导教师,积极开展心理咨询活动,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及保健工作制度,关心、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。

(四)根据教育教学需要,聘请兼职教师、法治副校长、法律顾问、校外学生辅导员等。

(五)加强日常管理,加强班级建设,提高班主任、任课教师和干部职工的教育水平,增强教书育人、管理育人、服务育人意识,培养良好的班风和校风,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。

(六)支持、指导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。建立班级为基础,学校为龙头,学校教育、家庭教育、社会教育“三结合”的德育工作网络。

第三十六条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,坚持以教学为中心,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,开展教学研究,更新教育观念,改进教学方法,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,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。

(一)对教职员工加强师德师风教育,进行思想政治教育、职业道德教育、法制纪律教育。

(二)加强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学习,全面提高教师素质。

(三)加强教改教研工作、校本研究工作,引进教改成果,推广本校教改经验。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。

(四)加强基础知识、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,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、解决问题的能力,注意发展和培养有特长的学生。

第三十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常规教学管理,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,认真抓好集体备课、课堂教学、作业批改、课外辅导、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。

第三十八条 严格按照国家课程计划,开齐开足开好各门课程。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。

第三十九条 教材、学习资料的征订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由学校统一管理,任何年级、班级、个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任何学习资料。

第四十条  加强特长教育,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兴趣小组活动,激发学生兴趣,挖掘学生的创新潜能,提高学生素质。

第四十一条 加强学籍管理,健全学籍档案。对转学、休学、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,严肃各项纪律制度。

第六章 资产、财务与经费管理

第四十二条 坚持财务工作为教学服务、为教学科研服务,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。

第四十三条 学校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守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,加强财务管理,坚持勤俭节约,严守财经纪律,杜绝铺张浪费。

第四十四条 严格执行收费政策,规范收费行为,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,收好、管好、用好各项教育经费。

第四十五条 加强校舍、校产、物业管理,建好学校固定资产帐,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,严防公物流失。

第四十六条 搞好学校整体规划,科学规划,认真管理,加快学校发展步伐。

第四十七条  有计划,有步骤,合理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。消除安全隐患,保障教育教学设施安全。

第七章 附则
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。学校发生撤并,或者名称、类别层次、办学宗旨、发展目标与管理体制机制等重大内容变化的,可以对章程进行修订。

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。

第五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教育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。如有抵触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教育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。

第五十一条 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第五十二条 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




  • 校       训:厚德养正 日新致远
  • 校       风:至诚至善 自信自强
  • 教       风:科学严谨 敬业爱生
  • 学       风:勤学善思 明辨笃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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